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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省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職工醫療互助活動實施辦法(暫行)
2016年03月04日    查看

為減輕職工住院醫療費用負擔,為廣大職工辦好事、辦實事,建設服務型工會,根據省總工會統一部署,省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決定組織直管單位在職職工開展職工醫療互助活動。為使互助活動規範有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省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職工醫療互助活動(以下簡稱“互助活動”)由省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統籌,并負責組織實施。省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1、組織在職職工參加互助活動;

2、負責互助活動的政策咨詢;

3、負責互助資金的收繳、審核、發放;

4、指導基層單位工會開展相關業務工作;

5、負責數據統計和資料歸檔等工作;

6、對互助金收繳和補助标準提出調整建議。

第二條直管單位基層工會指定專人,負責所屬單位互助活動的宣傳動員、政策咨詢、互助金收繳、對申請對象初審把關、相關資料整理上報等工作。

第三條互助金來源:

1、個人繳納的互助金;

2、各級政府、行政和工會的補助資金;

3、各級政府和工會投入的風險儲備金;

4、社會各界捐贈、贊助;

5、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四條工會關系在省總工會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在職職工(以下簡稱參加人,不含内部退養和“兩不找”人員),在本人自願的情況下,均可參加互助活動。

第五條互助活動采取團體會員制。參加互助活動并成為團體會員的單位必須達到以下條件:

1、單位職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申請參加人數應達到符合參加條件人數的80%以上;

2、單位職工人數在30人以下的,應當全部參加。

第六條每期互助活動時間周期為一年。具體時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條省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職工醫療互助活動分為職工住院醫療互助項目和女職工特殊疾病保障項目。參加住院醫療互助項目的職工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準繳納互助金,參加女職工特殊疾病保障項目的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準繳納互助金,每人限繳一份。

互助金可由個人繳納,或單位行政支付,也可由單位工會經費給予補助。互助金由單位工會統一收取,互助金繳納後,不予退還。

第八條單位自願參加的職工人數達到互助活動要求的條件後,由單位工會直接到省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單位工會團體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互助金繳費申請單》(加蓋申請單位工會公章);

2、互助金繳費銀行回單;

3、單位職工參加醫療互助活動名冊。

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職工醫療互助補助金受益人為參加人本人。受益人死亡,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省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對職工醫療互助活動資金設立專戶集中存儲、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統一管理。專戶下設職工住院醫療互助、女職工特殊疾病保障等專門科目,實行單獨核算。

第十二條當期結存的互助金及利息滾動計入互助活動風險儲備金。補助金不足部分由省總工會補貼。

第十三條互助金全部用于參加活動職工相關保障項目的醫療費用補助,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互助金,不能随意擴大開支範圍。互助活動所需工作經費,從省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互助活動接受同級政府财政、審計部門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檢查審計。互助金的收支和職工受益情況定期在媒體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職工住院醫療互助項目

第十五條互助活動責任期内,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在醫保指定醫院住院,發生符合醫保基金支付範圍的住院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補助等報銷後,對剩下的自負部分(主要指“部分政策自負”、“醫保統籌段自負”,不包括“完全政策自負”、“起付線”),采取分段計算法,按以下比例核算累加互助活動補助金:

1、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補助30%,補助金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補助;

2、5001元—10000元的部分補助35%;

3、10001元—20000元的部分補助40%;

4、20001元—30000元的部分補助45%;

5、30000元以上的部分補助50%。

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職工,在醫保指定醫院住院,發生醫保報銷政策範圍内的住院醫療費用,按一、二級醫院補助10%,三級醫院補助12%的标準執行。

第十六條在一個互助活動有效期内,補助金的申請不受次數限制,參加申請補助金額按每次住院分别辦理。在互助期内累計補助總額不得超過5萬元。

第十七條參加人在跨互助期住院的互助補助金,按照兩期的住院天數分别占住院總天數的比例分攤計算,然後再按照不同互助期的補助标準分别計算補助。參加人在參加互助活動前已住院且在互助期間内出院的,其互助補助金按互助期内的住院天數占住院總天數的比例分攤計算。參加人互助期内住院,互助期滿出院且未參加下一期互助活動的,其互助補助金按互助期内的住院天數占住院總天數的比例分攤計算。

第十八條參加人申請補助時,須向本單位工會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由單位工會專人統一辦理。省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不接受個人申請。申請辦理補助時須提供以下資料:

1、住院醫藥費收據;

2、住院結算單(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完後退還本人);

3、參加人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指定銀行卡賬号複印件;

4、參加人身故的須提供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或喪葬火化證明的複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證明材料(戶口本或結婚證)及受益人身份證的複印件;

5、轉院到外地住院治療的,須另外提供統籌地醫保部門證明。

6、省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認為必須提供的其它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發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擔相應的補助責任:

1、依據《湖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金支付範圍内發生的個人自費費用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不予支持的其他費用。

2、參加人拖欠基本醫療保險,且在互助期限内仍未補繳的;

3、互助期滿而治療還未結束,未按規定期限繼續繳納下期互助金的,超出互助期治療天數的醫療費用,不給予醫療補助;

4、工傷、職業病、生育費用;

5、采取欺詐手段騙取互助資金的;

6、在互助活動有效期内,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參加人的責任終止時,互助活動責任即對參加人即行終止。

第三章女職工特殊疾病保障項目

第二十條 女職工特殊疾病保障作為職工醫療互助活動的項目之一單獨運行。保障病種為初次發生原發性乳腺癌、子宮癌、子宮頸癌、卵巢癌、輸卵管癌、陰道癌六種,不包括原位癌。已患上述疾病的女職工不再參加特殊疾病保障活動。

第二十一條本互助活動保障期内,參加人患保障項目六個病種之一的,可獲一次性補助金1萬元。

第二十二條參加人如果同時參加了省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職工住院醫療互助項目的,其住院發生的費用仍可按照職工住院醫療互助項目的補助條件和标準獲得補助金。

第二十三條參加人患保障項目病種之一的,申請補助時,由參加單位工會負責向省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申請辦理。辦理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女職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動補助金申請審批表》一式三份并加蓋參加單位印章;

2、三級以上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出具的首次門診病曆或住院病曆,血液檢驗、病理切片報告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3、醫院出具的醫療收費明細、收據(原件和複印件)和首次住院費用結算單(原件);

4、參加人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如親屬代辦,須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及戶口本;

5、參加人在外地住院治療的,還需提交手工填寫的外地就醫病人住院費用審核單和機打的首次住院費用結算單。

6、參加人在互助保障期内因患所保障病種身故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受益人的證明材料及身份證複印件2份。

第二十四條參加人無住院及疑難複雜情況的,除提交第二十三條第1、2、4項規定的資料外,還需經省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聘請的具有鑒定資質的服務機構進行認定,并對參加人進行實地核實确定。

第二十五條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擔保障責任:

1、參加人姓名、身份證等基本信息虛假的;

2、參加單位或參加人隐瞞、僞造或篡改病史的;

3、冒用他人姓名和資料申請補助的;

4、采取欺騙、作弊行為騙取補助金的其他行為;

5、參加人因吸食或注射毒品感染艾滋病毒導緻初次發生原發性婦科癌的。

第二十六條參加人經醫院确診初次患保障項目六個病種之一的,按相關規定給付一次性補助金後,對該參加人的互助責任即終止。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參加在職職工住院醫療保障項目的職工因病出院後,需在醫院(或醫保部門)最終出具醫療費專用收據或結算憑證之日起30日内申請辦理醫療補助。參加女職工特殊疾病保障項目的職工需在首次診斷确診後30個工作日内申請辦理醫療補助。特殊原因未及時辦理的,經省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負責人批準後,可以在互助期前三季度将申請補助期限延長至90日。

互助醫療補助應在互助期内申請辦理。逾期未辦理者,其互助權利終止。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工會在接到參加人提出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随時受理,按照本辦法規定,将符合條件的及時上報省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省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在接到相關材料後,須在20個工作日内審批辦理終結并支付互助補助金。遇有特殊情況,女職工特殊疾病保障項目的辦理期限可延長至60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省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負責聘請具有鑒定資質的服務機構,對申請職工住院醫療互助項目和女職工特殊疾病保障項目補助資金1萬元以上的病例進行認定,聘請費用從省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工作經費或省總撥付的活動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條在互助活動有效期内,參加人調離本單位或身故等自然減員的,互助活動責任終止。

第三十一條對冒領、超領醫療補助的,省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有權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醫療機構、參加單位和參加人有權舉報,一經查實,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三十三條互助活動期滿,當期互助責任即行終止。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省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