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隊伍
2003网站太阳集团研究生管理規定
2018年10月17日    查看

湖南大研究生物學院研究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規範2003网站太阳集团(以下簡稱學校)2003网站太阳集团研究生管理行為,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學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研究生管理。

第三條 學校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要将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研究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湖南大研究生物學院研究生管理規定》,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内組織、參加研究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 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研究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應屆本科畢業生、自學考試和網絡教育屆時可畢業的本科生考生,入學時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或取消錄取資格;推薦免試錄取的研究生在入學時未獲得學位證書,本科第四學年有不及格科目,本科畢業設計成績未達到良好及以上的,取消錄取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别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内經治療康複,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學校規定。

第十三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湖南大研究生物學院研究生管理規定》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研究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内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四條 研究生學期或者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重修等要求,由學校規定。

第十五條  研究生應該按照培養方案規定的進度開展學習。每學期導師應考核研究生的培養活動。不能在學制内畢結業的研究生,可與導師共同提出延期申請,但不能超出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延期期間,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再具備各類獎助學金申請資格,其他事項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研究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内其他學科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學科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學科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研究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  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成果,經導師同意,可以納入必修環節考核、學位論文撰寫與學位申請。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納入必修環節考核後即可記入相應的學籍檔案。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 研究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研究生轉專業由所在學校批準。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研究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适當調整研究生所學專業。

第十九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 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三) 招生時确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 應予退學的;

(五)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确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節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研究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五條 休學研究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休學研究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複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複學。

第五節 退 學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 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内(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 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 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 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八條 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退學的本專科研究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曆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條 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辦理。

第六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由學校規定。對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三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四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研究生,學校應當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将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并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研究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組織、參加研究生團體。研究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

研究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内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研究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研究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研究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七條 研究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條 研究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研究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條 學校、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研究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一條 對研究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研究生”稱号或者其他榮譽稱号、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五十二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研究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學校給予研究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研究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

第五十三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五十四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 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研究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分恰當。

第五十六條 學校在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研究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對研究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研究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六十條 學校應當成立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研究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研究生代表組成。

第六十一條 研究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校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二條 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研究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三條 研究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研究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複。

第六十四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研究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條 對研究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港澳台僑研究生、留研究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研究生管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及時向研究生公布。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指導、檢查和督促本地區高等學校實施研究生管理。

第六十九條 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7号)、《2003网站太阳集团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教學[1995]4号)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